|
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静电、导电鞋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和试验要求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使用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防静电性能和导电性能的各类鞋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(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) HG/T 2495 劳动鞋 QB 1002~1005 皮鞋 3 产品分类 3.1 防静电鞋 a)防静电皮鞋; b)防静电布面胶底鞋.。 3.2 导电鞋 a)导电皮鞋; b)导电布面胶底鞋。 4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.1 电气性能 4.1.1 防静电鞋 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检验,电阻值范围为100kΩ~1 000MΩ。 4.1.2 导电鞋 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检验,电阻值不大于100 kΩ。 4.2 物理机械性能 4.2.1 防静电皮鞋、导电皮鞋应符合QBl002~1005规定。 4.2.2 防静电布面胶底鞋,导电布面胶底鞋应符合HG/T 2495规定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—09—11批准 1996—03—0 7实施 5 检验规则 5.1 出厂检验 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鞋的电气性能逐只进行检验,符合本标能出厂。 5.2 型式检验 5.2.1 型式检验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 b)生产过程中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c)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查; d)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; e)当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 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 5.2.2 型式检验项目 5.2.2.1 防静电皮鞋、导电皮鞋型式检验项目: a)电气性能; b)外底耐折; c)外底耐磨; d)成鞋剥离强度; e)外底橡胶硬度(邵尔A)。 5.2.2.2 防静电布面胶底鞋、导电布面胶底鞋型式检验项目: a)电气性能; b)围条与帮面粘附强度; c)外底橡胶拉伸强度; d)外底橡胶扯断伸长率; e)外底磨耗减量; f)外底橡胶硬度(邵尔A)。 5.2.2.3 抽样方案 由质量检验部门按GB 2829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,从生产厂合格批中随机抽样。判别水平、不合格分类、不合格质量水平和判定数组,防静电皮鞋和导电皮鞋按表1进行,防静电布面胶底鞋和导电布面胶底鞋按表2进行。 表1 防静电皮鞋、导电皮鞋型式检验 表2 防静电布面胶底鞋、导电布面胶底鞋型式检验
6 标志、包装,运输和贮存 6.1 标志 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(在鞋的外底、内底或帮面): a)标记 鞋底“防静电”字样或“导电”字样标记; b)标准代号 应有“GB 4385”标准代号; c)检验合格印章; d)商标; e)鞋型鞋号。 6.2 包装 6.2.1 小包装 每双鞋用纸袋或塑料袋或纸盒包袋。袋或盒上应有下列内容: 本标准代号、厂名厂址、产品名称、标记、鞋型鞋号、商标、使用须知、制造日期与生产批号。 6.2.2 大包装 采用箱装,封口应牢固。箱面上应有下列内容: 本标准代号、制造厂名及地址、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标记、商标、制造年月日、箱号、尺寸与体积、重量、防雨水标志。 6.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遮盖物,严禁与酸、碱类或其他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。 6.4 贮存 6.4.1 场所 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,防止霉变。堆放离开地面、墙壁0.2m以上,离开一切发热体1 m以外。避免与油、酸、碱类或其他腐蚀性物品接触。 6.4.2 期限 自生产日起计算,超过18个月的产品应按本标准5.2规定进行检验,符合规定要求方可销售和使用。 7 使用 a)穿用防静电鞋、导电鞋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。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地面,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导电地面; b)穿用过程中,一般不超过200h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。
|